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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剖腹产出院后几个小时就发后大出血休克,差点失去生命,现在和医院打官司,在质证时医院出示给法庭的本人的出院小结是本人"自动出院",而本人手中持有的有医师亲笔签字的出院小结是"治愈",而院方给法庭的解释是我的出院小结上只有医师签字而主治医师一栏是空白的,就是说主治医师还没有审核签字,所以我手上的小结不算数,医院可以在病人出院后四日内由主治医师审核并修改相关病历记录,就是这样的一个借口,法院没有当庭确认他们篡改病历的过错,现在想请教各位律师,院方的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可依(本人收集了几份同一医院产妇的出院小结,主治医师和医师的签名栏均是纯打印的,根本没有任何手工的签字,而我的虽然主治医师一栏空白,但医师一栏却有医师的亲笔签字,纯打印的小结难道比有签字的小结更有法律效力?),如果能够认定院方修改了我的病历,还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吗,他们是不是应该负全责呢

医疗纠纷
2017-09-14 19:12:4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医院的说法毫无道理。出院小结根本无需上级医师签字生效。但此案进行鉴定是有必要的。是否负全责不能单纯以出院小结为准,要看医疗的全过程。
  •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1、事故鉴定如何申请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2、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3、六种情况属于例外   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 建议请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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