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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2009年3月20日早,檀树芳(67岁)独自去住所附近,曙光楼早市中一家健康理疗店(以下称小店),在小店中由其工作人员的看护下接受天基权SLT半导体激光治疗仪(以下简称治疗仪)的仪器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呕吐、昏厥、人事不醒的症状。小店的工作人员叫了120 并通知了家属。 檀树芳至今还躺在医院,近日才由重症监护室转入病房。现檀树芳不能说话、不能进食、不能进水、依靠胃管、尿管维持身体代谢,医生诊断为脑梗死。檀树芳在购买该小店出售的治疗仪中附带材料明确写明:出现头昏、头痛、头胀、憋气、心慌、胸闷,气短,有高血压或血压不稳的患者会有血压升高的现象为好转反应,它是身体好转的前兆。既然是好转反应,檀树芳却在监护治疗过程中大面积脑梗死住院。请问这家出售治疗仪的小店是否应对檀树芳现在的病情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小店对檀树芳是否造成了人身伤害责任?该小店出售的治疗仪是否存在医疗器械产品警示说明缺陷、以及跟踪观察缺陷。其对檀树芳是否构成医疗器械致害侵权责任?

民事相关
2009-04-20 16:03:0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