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我老公和前妻有一女儿,因为感情不合导致离婚。本来是上诉离婚的,已经请好律师,开庭的时间也定好了,但女方不愿意,要求把诉拆了,要不然她就要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后来他们就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写到,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个月付1000元的生活费,房子给女方,所有的家用电器给男方(但男方什么也没要),教育费,医药费各出一半。可是每次她拿来的发票都是复印的(因为女儿在幼儿园有保险,在她的单位上也可以报一部分)。还有就是女儿上幼儿园、学钢琴、买钢琴的费用她也拿收据来要钱。请问,我们可以不给她吗?还有就是离婚协议上的费用已经超过了我老公工资的50%,我们可以起诉更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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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法的司法解释,子女的抚育费给付比例,为本人总收入的20-30%;如你所说已超出该规定,本人确无支付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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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支付抚养费导致你们生活困难,可以起诉要求酌减。否则不能更改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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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之后向法院起诉。所以,重要的是你们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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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