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2007年12月3日正式在一工地工作,用人单位要求每月:基本工资+奖励工资,基本工资一月一发,奖励工资在工程结束后,结合本人的表现一次性发,如果本人中途未经批准离开,就不能得这个奖励工资.没有与我签合同,只是出了这么一个单子,盖了公章.由于我从没出去工作过,没经验,就同意了,现在觉得这好像不对,这个奖励工资算不算是变像的"保证金"啊,这是不合法的吧? 用人单位一直没和我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一切福利也没交,现在居然拖欠工资了,9月,10月的工资都没发,问他,就说“项目部现在没钱,要等到竣工结算办完,甲方拨款才能有钱”我不吃饭了吗? 所以想问问各位律师: 1、我能单方面辞职吗?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2、我这样“未经批准辞职”,被拖欠的两个月基本工资能要回来吗?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3、以前那么久的“奖励工资”我能要回来吗?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请热心的律师给小女子指点一下吧?谢谢!

劳动纠纷
2008-11-04 15:18:3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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