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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民办学校(小学,中学一贯制学校)在小学升初中预备班时,提出按学习成绩排名录取,录取比例不到现在读生的总数的50%。 我们家长为了能在初中阶段能让孩子上一个条件较好的民办初中,在小学入学时就考虑到这个因素。尽管民办学校要比公办学校的学费要昂贵很多,但为了孩子的进学,我们家长认为还是值得的。 但是由于该校的规定造成了现在校的一半以上的学生面临再次择校的问题。(这个规定在我们上小学四年级时得知) 学校为了提高知名度(重点高中入学率问题),从其他学校录取一些优等生可以理解,但是对于在校生是否存在侵权或招生欺骗行为。 如果学校执意要那样做是否可以按招生欺骗行为,进行民事诉讼。

合同纠纷
2009-04-19 20: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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