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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注册公司,从2006年起3年内通过朋友,或朋友介绍,以高回报,租车让借款人使用的方法从十几个人手里借款200余万元,均有朋友在外借款打收条,极少数系王某本人用公司名义借款,资金在几次投资中血本无归,且几个项目也未谈成,王某,在要款途中被警方抓获,请问:此案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王某,在案发前对个别借款人,将还款还清。 请问,该案中王某个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刑事案件
2009-03-14 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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