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j民政局协议离婚。我扶养四岁的儿子。我们有三间贷款底店和其他一些财产。协议书中我和前夫把其中一间赠予儿子,该贷款由前夫偿还,满18岁正式过户。期间底店的租金收益归我的一部分和儿子的生活费用。因为我们在分割财产时他分的股份和实物财产比我很多,当时约定再分我一部分,可是他说没有现金支付给我,就说服我用这间底店的租金来支付。其他两间和一部分财产归他,三间的房贷由他来偿还。因为三间底店是租给一个承租人,在协议中特约定在签租房合同时我作为监护人必须在场签字方可,前夫收到租金后要按进给我应得的一间的租金。可是离婚半年了,他不支付协议书中的扶养费,还与承租方一起串通,在我毫不知情的前提下与承租方提前一个多月就签了合同,并且收了一部分租金。现在我合同也看不到,租金也没有给我一分。我查了很多资料,有的说离婚协议同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那么我们所签的协议侵犯了第三方也就是孩子的权益,不应当把归孩子底店的部分租金作为支付我的现金,协议无效;前夫在签协议时根本是在欺诈我和孩子,利用底店是孩子的而我尽是监护人的身份,他来操纵这一切。申请财产重新分割法院会不会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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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协议离婚的,在离婚后一年内,对协议内容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但需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否则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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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