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个问题请律师们帮助解答一下:
(1)公有房购产权时,丧偶的退休职工购房时,房价计算按双职工工龄计算?还是按单职工工龄计算?如果单位经办领导违反天津市政府的政策多收房款,这种行为是否是欺骗行为?多收的购房款应当退还给购房者吗?
(2)2006年9月交完购房款后,2008年10月才发了购房产权证,到2009年4月的今天还没有发给购房者“购房协议书(相当于购房合同)”。单位领导说丢了,应该发不发?
(3)如果多收房款不退款,协议书不发,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单位吗?超过时效期没有?
感谢所有给予帮助的律师!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