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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是农村户口,出生于1986年12月24日,2004年初中毕业后到浙江省嘉兴市打工两年,其间找了三个以上的厂方,经人介绍2006年1月15日与本乡一男青年(农村村民)结婚,婚后即与丈夫到广元市经营汽车修理,2007年5月夫妇同去浙江嘉兴,丈夫继续汽车修理,女儿到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上班,2008年6月向厂方请假回老家休息待产小孩,生活费用由丈夫寄给。2008年9月12日因住院顺产小孩(第一胎)出院回家1小时后死亡,女儿从学校毕业后到死亡时都没有参加过农业生产劳动。后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化验为:送检子宫宫内胎盘组织残留,慢性炎症合并急性感染,出血,死亡原因请结合临床考虑。现起诉医院赔偿死亡金。请问:1、赔偿死亡金是按住所地农村居民计算还是按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计算?2、如按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计算,是按四川省广元市还是浙江省嘉兴市城镇居民收入计算?3、如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需要些什么举证?4、有关部门不出具相关证明又怎么办?按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计算赔偿费相差20至40万元,死亡至今7个多月了为此争议得不到解决,请求及时答复,万分感谢!!!

交通事故
2009-04-18 23: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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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