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老年活动站的麻将机5台以1.5万元卖给了姓太的人,营业场所按年租金1万元同时租赁,2007年11月1日我与太某签定了《活动站出兑协议书》,并将活动站场所和营业手续交付太某经营。款项至2008年4月30日付清。至尽未给付。
签定合同时因故没有房照和其他等值物品抵押,2个月便停业了。我一直不断的追款,太某借故推脱到9月30日是最后电话联系到太某,以后太某失踪。后查访他所有的两套房产,均已经卖给了别人,查他父母的住宅财产也已搬迁。太某的其他房产和银行存款无法查询。所“买”的麻将机也部分处理了。太某签定合同所用的是假名字。签定合同时太某称身份证没有随身携带,以假名工作证证明自己身份。
此事发生后得知,太某不仅如此一件诈骗钱财事件,另外还有在租赁饭店开业时赊欠某超市的饭店设备、原料款5000多元至今也近一年了始终没有还。另外还借了张某2000元现金和欠许某2000元现金以及王某的若干款项。均未还款。
请教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追回我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