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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4月4日下午因工作需要,随同到安徽涂州去拍摄照片,当日晚上7时左右,在途经湖州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辆追尾撞车事故(当时我坐在副驾驶座),造成右侧第2、3肋,左侧第6肋骨析,两侧胸腔少量积液,胸骨骨析。经**医院和宁波市*医院治疗后,于2009年4月16日在伤情得到好转后出院休养。

损害赔偿
2009-04-18 19: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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