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3日,我在生产第二天被单位裁员,单位仅补偿1千元(折合一个月的工资,是自动打在工资卡里的),我在该单位已经工作近6年,但是一直没有合同。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以前国内有例子,在职工孕期之内裁员之后该职工告赢了,但是单位钻法律的漏洞,重新安排该职工上班后改动其职位,让其变成清扫员。我的担心也是这样,按照法律规定,肯定是不能辞我的,但是如果我告了单位,单位再让我回去,变相折磨人,逼我自动辞职怎么办?
我想咨询一下,我能否得到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大概能补偿多少?胜算的几率大么?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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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主张的权利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08年一年内未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你自动转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产期内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额外还要给你六个月的赔偿金;带薪产假是三个月,单位还应为你交纳劳动保险,你还可以得到生育险。综上,你大约可以得到26个月的工资,及生育几千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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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双倍赔偿是指2个月的薪水,就是2千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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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期是不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您的胜算非常大,如果确有需要可以进一步沟通,哈尔滨何律师、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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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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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期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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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