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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意外身亡,事后发现以他为被保险人的合同有2份。2000年8月,有一份《祥和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上被保险人签字不是我丈夫的,投保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都是他的前妻(2001年10月离婚),上面的字迹也都是他前妻的。按照《保险法》第56条规定,这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我找到保险公司时,他们说这份合同有效。现在对于这份合同我应该如何主张我才有可能胜诉呢?2006年以我丈夫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了一份《康宁保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我丈夫,但是受益人一栏的字迹与其它手写的字迹不是同一支笔所写(已经有鉴定结论),并且回执也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此业务员还是我丈夫的前妻,指定的受益人是他和前妻的女儿)代签的。我询问回执的作用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谁签字都行,那只是一个形式。我又应该如何让主张呢?(我和丈夫还有一个4岁的儿子,我们结婚是在2003年)

合同纠纷
2009-04-18 10: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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