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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3年毕业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5年后,于98年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至2000年6月。之后回单位要求工作没有被安排,直到2007年8月才得知被除名。申请人事仲裁,因单位过错仲裁裁决撤消单位除名决定恢复了工作关系。并于2008年3月回到原岗位工作,之后核定工资的时候却被告知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我的套改年限只能是5年,98年至今不能计算,因为没有参与考核。住房公积金也不能补缴,只能从08年3月开始缴起,2001至2008年的工资也没有补发。请问我这该怎么处理?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能对我要求延续套改年限支持? 恢复工作关系后,工龄是不是应该连续计算?

其它综合
2008-11-05 08:23: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