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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长期在某集团公司运送其生产的农用车,载货车等。2007年5月14日,双方签订承运协议一份,约定:1.由乙方(孙某)承运甲方(某公司)生产的农用车一辆送至甲方指定的乌鲁木齐;2.甲方按每公里1.25元计付乙方送车报酬;3.乙方在运送途中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4.若乙方在运送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等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坏的,有乙方承担所有的责任,后果和损失。合同签订后,孙某从甲方处领得载货汽车,并驾驶该车将车送往乌鲁木齐。2007年5月20日8时,当孙某驾驶该车行至陕西省咸阳境内,沿西转盘由南向西左转时。与行人沈某由南向北行走时发生碰撞,致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共给付沈某子女125000元赔偿款。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代垫款125000元。 请问这案例该怎么判?判决的理由根据是什么,依据哪一部门法第几条?谢谢!

民事相关
2008-11-04 12:46: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