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父母亲受别人诱惑认识一沙场老板,当时砂厂老板急需向银行贷款,而无担保人。当时我父母也急需借款,于是我父母与砂厂老板达成协议--款待出来之后借一万元给我父母,这一万元的利息按银行利息计算,土地使用证只是拿去表示一下。我父母不懂法相信了砂厂老板,到银行办手续时,我父亲不知道贷款的担保条款,就在协议上按了手印。约定的贷款期限一年到了,我父母亲找到砂厂老板及银行索要多次不还。2002年通过律师咨询之后将银行和砂厂老板一起起诉到法院,县法院一审认定我方要负连带责任。原因是有一份由银行和砂厂老板伪造的公证书,公证书上说用房产抵押。事实上公证书已经省高院进行手印鉴定均不是我们家人所为,并且押在银行的只是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是担保贷款之后才办到手的,经调查土地使用证在贷款时没有到国土资源局做过任何登记。再次通过二审法院审理也还是维持原判。事隔这么多年我想请问我们还可以怎么做?还能赢这场官司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