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担保公司在借款人违约后,可以收取违约金 ,在代借款人偿还后,由于担保关系解除后,不能再收取担保违约金;借款人占用的是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影响担保公司正常放大5-10倍担保贷款,只能通过上浮约定利息追偿损失,控制借款人违约。因此才制定了相应的合同约定代偿后利息为月息2%,按天计算,这是不得矣而为之,只是一种控制风险的方法,不是主营业务。此外,律师先前说按保证合同约定,原有保证合同约定只是贷款人与我公司(担保人)、反担保保证人(为借款人再担保的第四人)之间的一个约定,并不是我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因此之间就违约代偿后并没有一个相应法律条款。 此外,我想问一下,说利息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指的是同类贷款普遍利率还是中国人民基准利率?现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一年基准利率5.31,而同类贷款必定有一定上浮,如果按基准,我们是超标的,如果按同类贷款的不超。 谢谢。

证券投资
2009-04-18 18:14: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