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08年5月17日进入武汉**成为一位试用期员工,试用期1个月后转正。我已经于2009年3月29日向武汉**公司提出辞职,是提前3天跟主管电话申请,并提前一天电话得到离职确认,现在我到公司去领3月份工资,但是公司表示因为在3月份出现一个错误,造成公司很大损失为由不发我3月份工资,我犯的错误只是这一个损失中的一小部分,6分之一的责任。公司与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没有工资卡,工作条,我今天要求公司开一个关于我的工作申请但是公司不开,然后要公司开一个关于不发我工资的说明公司也不愿意跟我开,而且我在公司上班已经11个月公司都未缴纳社会保险,请问我怎么可以维护我自己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