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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在工作时面部受工伤。受伤时,面部有3处明显伤疤,一处13CM,一处10CM和一处1CM(非常严重)。因我当时不懂,企业也未做工伤鉴定!但留有相关当时受伤情况照片若干。现在时近两年,其余两处已愈合为不明显伤疤,只有左脸脸颊一处8CM长,0.5CM宽的明显疤痕存在!按照鉴定级别,受伤当时符合九级伤残标准,现在只能符合十级伤残的标准!我现在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拿走属于我的相关赔偿! 请问:若起纠纷是以受伤当时情况较严重时(9级)为准,还是以现在已经部分愈合,情况较轻时(10级)为准?有什么相关的法律依据吗?出自何处? 非常感谢您的关怀, 为盼!

劳动纠纷
2009-04-17 17:49:2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鉴定后你就能算出来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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