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在工作时面部受工伤。受伤时,面部有3处明显伤疤,一处13CM,一处10CM和一处1CM(非常严重)。因我当时不懂,企业也未做工伤鉴定!但留有相关当时受伤情况照片若干。现在时近两年,其余两处已愈合为不明显伤疤,只有左脸脸颊一处8CM长,0.5CM宽的明显疤痕存在!按照鉴定级别,受伤当时符合九级伤残标准,现在只能符合十级伤残的标准!我现在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拿走属于我的相关赔偿!
请问:若起纠纷是以受伤当时情况较严重时(9级)为准,还是以现在已经部分愈合,情况较轻时(10级)为准?有什么相关的法律依据吗?出自何处?
非常感谢您的关怀,
为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