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对本人在4月11日提出的行政咨询问题出的解答,本人对此表示衷心的谢意。现在此案已进入了听证阶段,对此本人仍有疑惑,望各大状多多指教!(本人4月11日曾咨了《请问处罚是否恰当?如果恰当,责任在谁?》一案)
1 本人上述案件中,三月份按工商局的要求所补交的检验报告资料,当时只是放下就走了。直到进行听证的今天,才被要求在所提交的资料上画押确认。
2 三月份所补交的资料仍被否定。原因是所交的资料上检验机构的盖章都只是复印,而没有另外盖上红色的盖章 。所给出的解释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其中: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是先复印,再盖章,而不是先盖章,再复印。如果觉得叙述得不清楚,可致电了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