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与前妻1993年分居收入各用各的,我98年调到另一个城市工作,99年单位分给我一套福利房,我99年12月全额出资购买,房产证是我的名字2000年1月登记。99年11月因感情不合离婚,该房当时离婚协议书上未作处理,因孩子由我监护,离婚时还没买该房口头协议该房归我所有,现我欲用该房抵押贷款,由于单位登记该房是98年还未离婚便登记了前妻的工龄,离婚协议签9年了,前妻有追索此房产的权利和时效吗?我欲用该房抵押贷款怎么办?我该怎么办?请给出个好主意,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