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1月31日晚因狗咬伤小孩,我头部和面部被狗主人砍了两 *** ,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派出所在3月1日调解过一次,当时警官说等下次调解,一直到现在(2009.4.16)都没有通知我,在期间我给民警打过很多电话,他每次都说在给对方做工作。事情不大,如果到法院我是否还要到贴钱?砍人者是否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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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要派出所经过调查以后才清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据此,你可以直接找派出所领导反映情况,要求尽快处理。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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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过错,就完全由对方承担你的损失,到法院的诉讼费一般也由对方承担.
砍人者应受治安处罚,具体会是怎么罚由公安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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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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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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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