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朋友不用客气!你的问题应该是上个问题的延续吧?
1、你姐姐出面签订协议,如果你同意,那么你姐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再如果没有其他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话,当然有法律效力。
2、根据你的提问,我想你们当初签订协议的时候,房主也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吧,而只有房主持有的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或者是与上一手的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当然要对方先办好房产证,然后在过户给你,其间办房产证的费用都是你的对方自己出或者是与上一手协商承担手续费。
当然,如果与上一手的房主联系的话,可以直接与上一手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你的对方挣中间利润,这样房产证可以直接过户到你名下。当然这么做是一种规避税收的行为了,对你来访可以规避风险——直接转户到你名下,总比先转到你对方名下,再转给你,中间少了环节比较有利。
当然上述问题要基于三方同意才行。
3、如果我上面预测你的对方与上一手也只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过户到你对方名下,那么,你对方实际上转让的是他的合同债权,那么你主张过户的时候,还要把你的上一手房主告进来,这样操作比较麻烦的。而把房产证先过户到他名下,又怕你的对方乘还没有过户到你名下的中间空隙里将房子抵押或者二卖给他人等可能情况的出现。
当然,你现在多想也没有用,我认为你想房子的话,就赶快与对方(再好上一手的房主也参与)协商处理,协商不下的,赶快去起诉主张权利。
当然你具体的合同甚至情况也没有说,上述判断可能有所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