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0号我在一个电子公司上班,做外贸业务。面试时老板说试用期为一个月,1500包吃住,第二个月起1800包吃住+2%的提成。开始上晚班一天上6.5小时。刚来上班的时候我问他要不要签合同,他说以后再说。工作一个月后由于没有业绩,老板就说第二个月还是试用期,因为我怕还是接不到单就同意了。但第二个月我接了几个单,加起来一个月的工资应该有2100,但他以我同意试用期为由就给了我1500,我也只好接受。第三个月他变动了工作时间,一天加起来要上10个小时没有加班费,而且要求签合同,合同也名文规定要压一个月的工资,我觉得这根本就不合劳动法我就没签,而且在他眼中他说的就是法。我提出辞职但他一再挽留我就又做了一个月了。现在我觉得在这工作实在是没有挑战我想离职,我跟他说等他新招到了人,我把工作全部交接后再走,我说能不能给我这个月的工资,他说要看情况。我对这句很不满,我就打算直接走人,我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义务和责任帮他交接。但若我现在走我这二十多天的工资就拿不到了。据我的情况能告到他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