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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称因工作需要,将公司的一个部门全体员工转为B公司的员工(不同的法人代表),给员工的安置方案上称:员工之前在A公司的工龄可以延续到B公司。 但是,跟B公司签的正式合同只有B公司和员工两方各执一份;另外给员工签了一份三方《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即A、B公司及员工各执一份。上面说明:B公司参照A公司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跟员工签订新合同,如日后B公司与员工解除合同,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这份补充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力?日后如B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不承认员工原在A公司的工龄部份,那这份补充协议是否可以保护员工的利益?谢谢解答!

公司企业
2009-04-15 16: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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