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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5月14日驾驶私家面包车到镇上去办事,顺路捎带了四位医生朋友。恰逢县运管所在道路上拦车检查。穿制服的人晃了晃手中的本本要我接受检查,同时要求我拿出《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登记时他们没有调查就直接给我开具《道路运输车辆扣留证》,并扣下了我的《驾驶证》.《行驶证》。我于5月15日找他们,他们录了笔录后仍然不把车及《驾驶证》.《行驶证》归还与我,说还要调查。 6月3日我到县法院起诉,行政庭胡庭长告诉我被告主体是"县运管所",等到6月10日,胡庭长电话告知我:被告主体应是“县交通局”。6月17日他们还没找我,我把被告主体改为“县交通局”,立案庭当场即予以立案,开庭日期定在7月7日。7月1日行政庭另一位姓李的女同志电话联系我:被告主体是“县运管所”;要撤诉后重新起诉。我说没有时间去撤诉,她让我把《撤诉申请》传真过去先撤诉。8月12日我又起诉“县运管所”。8月19日立案庭来电话告知:予以立案。时至今日,运管所既不找我协商也不做出任何行政处理决定,始终把我的车.《驾驶证》.《行驶证》扣押在他们那里;县法院也一直不把被告的《应诉状》副本按照法定时间及程序发送给我。

刑事行政
2008-11-03 22: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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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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