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7月15-2011年10月14日,其中试用期是7月15至10月14日。到10月底的时候还没有转正,到了10月29号的时候,经理说公司决定不跟我续签合同了,理由是“不符合转正要求”并叫我30号办理好交接手续,就去人事部那里拿了一张交接表给我叫我办理交接。并且我30号回公司的时候,在上下班签到表的时候,前台已经标明我“离职”了,我就不明白去问人事部,人事部说是我经理跟他说我今天离职的。我多问了一句,在试用期期间,公司有帮我买医保那些吗?人事的回答是“试用期是没有的”。
现在我想咨询的是
1.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7月15-10月14,按合同上说,10月15后我已经是这家公司的正式员工了。但公司的说法就是,没有签订他们的转正说明,仍然是试用期员工。我知道如果是解雇正式员工是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证明给我的,又或者需要补我一月人工的;但如果还是试用期的话,就什么都没有。那我现在究竟是试用期还是废试用期?我真的不明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