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于2007年12月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上注明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男方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女方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如果房子变卖则双方所得相应产权的房款。由于某种原因女方于2008年9月在未经过男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中介公司独自将该房子变卖,并取得了所有房款,将其用于偿还个人的债务。想咨询下女方这样的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男方是否可以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如果女方现在没有能力将三分之二的房款给与男方,请问女方将承担最严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是否要拘留或者说对其以后的日常生活有何影响?男方是否可以告中介公司,因为中介公司在材料不齐的情况下帮助女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