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去年与某服装厂签订经销一批服装,合同中注明服装厂组织原辅材料,合同价格包括原辅材料、印绣花、缝制等。但在实际操作中,服装厂与面辅料厂、印绣花厂无法达成共识不肯合作。我司就代为下单给面辅料厂,但说明应服装厂付款,给出的付款资料也是服装厂的。
本月我司将付给该服装厂最后一笔货款,为防止有面辅料厂欠款,服装厂未结清,将来会来找我司要款,我司让该服装厂盖公章同意如有欠款与我司无关,由该公司支付。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可以完全规避后面可能有的面辅料厂有欠款来找我司要求支付的风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