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我在济南工作,合同期未满,还差6个月合同期满,当月我提出辞职,我合同先毁约,并没有一月前提出申请,厂里也没有要求我提前一月申请,但厂里要求交毁约费6300多元,(6300多元是根据我在厂工作前6个月的平均数得到的。)还说如果合同期未到,在厂工作时间越长 ,距离合同期满越接近,交的毁约费越多。我因为有紧急事,先交了毁约金。请问律师,这种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吗? 如果不符合,我还能不能追讨过来,应该通过哪种途径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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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其他不能约定违约金以及相关性质的条款。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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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签订的合同啊?如果是08年以后签订的合同是没有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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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除了服务期以及保密合同约定的外,其他不能约定违约金以及相关性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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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