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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8日上午约8点左右 南昌市铁路局众多物业管理人员,私闯我家,打砸门窗以及铁栏杆和生活用品。聚众打伤我方教职人员。惊吓了正在语训中的聋儿。严重的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和孩子们正常上课。给我们教职人员和聋儿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民事相关
2009-04-13 2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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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