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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委托一环保公司进行污水项目的施工,要求达到一级排放并在合同中约定达环保验收付一部分款,但在验收达标后该设备即运行情况差,不能达到一级要求,查其送工程方案发现在施工时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和最终送达有关部门验收的方案进行施工。并在设备验收后一直未履行合同中保修和人员培训工作。现在已经严重影响我公司声誉,并在达半年多的运行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我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或退货索要应有赔偿。

损害赔偿
2009-04-14 16:11: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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