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我妈妈和舅舅合伙修了4间房子,舅舅和外婆住2间,我和妈妈住2间,房子修好后,土地办的人来要求办土地使用证,当时舅舅为了节约一个土地证的钱就把4间房子办到一个本子上,土地使用人就是我妈妈,后来舅舅户口迁到城里,相继外婆也死了,我家在05年的时候重新建房,舅舅因为没钱也就没有修,我们就把住的两间修了,这次地震我舅舅那两间垮了,生产队不承认那房子是我家的了,理由是我舅舅的户口不在当地了,那他就没权利有当地的房子,所以现在生产队要我把家垮了的那两间房子没收回去。请问他们有这个权利吗??附:4间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是我妈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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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以权利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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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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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以使用权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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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