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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03年底司法解释(二)颁布的情况看,是03年12月26日颁布,04年4月1日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子可按新司法解释执行,假设以同样的情况推测司法解释(三),如果今年底公布,明年4月1日起施行,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在明年4月1日前判决离婚的案子都没法按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来判,那么按司法解释(二)判比较吃亏的一方有何方法来规避这一风险呢?是不是只有尽量拖着不离婚?如果今年判离婚了,那么还可不可能根据未来的司法解释(三)再主张权利?

婚姻家庭
2009-04-13 08:40: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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