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08年8月20日晚,在我开车回家的路上(我的车速很慢,也没喝酒,也没违反交通规则),一骑摩托车的人撞到我车的尾部,我当时吓坏了,便离开了现场,但我嫂嫂没离开,并立马报警,把对方的伤者送往医院治疗.我于第二天一早去交通部门接受调查.现伤者家属要我负主要责任.并施压给交警部门,说,如果我不负主要责任,就以"弃车逃逸"的罪名告我.请问:有"弃车逃逸"这一说吗?我算不算交通肇事后逃逸?现在是11冄2号,责任认定书还没下达,这在交警的处理事故程序合不合法?如果打官司,我可以有哪些理由站的住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