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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6月5号,父亲在石家庄井陉矿区信用社,办理了3年存款利率为百分之6.9。2000年8月18号,父亲病故。2004年10月29母亲也病故!2004年12月4日,我拿存折去信用社取钱,信贷员说:“死去的父亲已把钱取走”后来我们拿着存折去信用社协调,信用社无能为力。后经矿区检查院调查帐目确实出现问题,由于资金数目的问题检查院也无能为力。只得到法庭解决问题。 经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应归还原告(我)存款,信用社不退还存款。后又经过井陉县二审判决也认为归还原告存款,信用社还是不退还存款。后又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信用社不应退还原告存款! 1 信用社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凭条上写存款日期是1997年6月25日,支款日期为2000年9月29日取走5000元!父亲8月18日去世,9月29日怎么能把钱取走!显然是虚假的! 2 信用社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卡片帐上涂改的面目全非,无法确认。难道信用社都是如此记帐吗? 3 卡片帐上支取日期在存款人去世后这有如何解释! 一场官司2赢1输,为什么?能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吗?

证券投资
2009-04-13 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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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