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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到春熙路逛街,一个自称是“演艺助理”的女生叫住了我,让我到她们公司签约做平面模特,我到她所说的成都 有限公司看了一下,初步感觉还不错,然后打算和那个公司合作,但是公司方要求提交两份资料,一份是艺术照片,另一份是影像资料,也就是所谓的“VCR”之类的资料,但是要交680的“成本费”。所以我想这是不是公司骗人的手段?或是就算是签了他们公司,也不会让你接广告?这种性质算不算是欺骗呢?有没有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啊?

合同纠纷
2009-04-12 05:44: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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