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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开修理摩托车店的。2008年10月份。有人骑了赃物车过来修理。当时我不知道是赃物。因为要大修,所以他没想要。就停在店铺一个多月。一个多月后,他又骑了第二辆摩托车过来。因为第二辆车出了车祸。要换230元的零件。他提出用第一辆车抵款。于是我用70元买了第一辆车。。。。2008年11月,第二辆车又坏了。再次要大修。又把这车以400元卖给了我。。。。。在2009年2月,我的朋友要买车。我帮他介绍了这个人。因为朋友要上班,于是我帮忙谈价格,没有从中收一分钱。。。。2009年4月。案发。警察来找我。当时我没在。知道以后。我怕案发。就把第一俩车动力沉到河里。车架卖到废铁站,可是过了两三天。还是被警察找到。第二俩车被当场缴获。被抓以后。我把自己知道的全说了。

刑事案件
2009-04-11 14:01: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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