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时经过介绍人给我介绍了一个对象,没过几天我来就在一起住了。处了二十多天就订婚了,订婚的时候我家给她过彩礼拿了两万,还买了一个项链(10200元),来我家四次我家给拿了四千,现在已经两个多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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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个人认为,为订婚目的赠与的财产属于彩礼,可要回。其他赠与的财产不能要回。因此两万及项链可要回,四千不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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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解释规定,按着习俗给付的彩礼,没有登记结婚的,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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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