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内部调整及各子公司加强核算,经总公司(甲方)、子公司(乙方)、劳动者(丙方)三方协商一致同意,与总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与子公司续签,并承认其连续工龄,工龄连接。若遇公司违约,由乙方赔偿,甲方担保。
以上是一份公司内部的三方协议,请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如果将来子公司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合同的那几年工龄能得到经济补偿吗?由谁补偿。同时总公司还让我们签一份退工表,退工理由是变更合同单位,只有签了退工表才能与子公司续签合同,如果我们签了退工表那么我们和总公司还有没有关系。
还有我公司于2004年3月转制并买断工龄,并于 2004年4月1日 重签合同,重新计算工龄,到今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因公司效益不好,与部分员工终止了劳动合同,公司承认买断以来的工龄,但公司只肯给于一年半的经济补偿,理由是2008年新劳动法颁布,签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工龄只能从新劳动法颁布之日算起,只有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才能从买断算起。请问这种说法对不对,那些被辞员工还能不能要回那五年的经济补偿。这也涉及到将来我被解除(终止)合同能不能得到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