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我将6万元婚前财产以转账方式借给前妻的哥哥战某,当时未让其写借条。2007年6月我到战某家里催要还款,并暗中录了音(弥补当时未写借条)。其后战某一直未还这6万元借款。
2008年6月,我起诉讨要借款。法庭上,我出示了转账记录和录音材料,对方认可。录音材料显示我去催要借款时,战某称“我不知道钱的来源。”
可在法庭上,战某说已还了款,并出具了三份证据:一份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其有偿还能力;一份提现金证据证明他提了7万元,说其中6万给了我。一份借条“今借某某某6万元整。2006年11月23日”。他陈述说借款当天借条给了我,2007年9月13日还了款,我又把借条退给了他。
我说战某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还款。
法官让我提出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做鉴定,我没有申请。理由是:借条的形成时间由是否还款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再说录音中战某很明确表示 “我不知道钱的来源。”那既然连来源都不知,借条一定不是借款当天所写。
战某再无证据。可是法官却判定对方还款成立。他这样判决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