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律师,您们好,我想向您们咨询一下:
我是07年7月份四川省毕业的大学生,06年10月份在学校的时候和济南的一家公司签有就业协议意向书,上面用人单位意见是这样写的:如该生身体健康,正常毕业,我单位同意接受,安家费10000元,如违约,违约金2000元。然后后面是该公司人力部长亲笔签名。我在07年7月23日和该公司签署了正式劳动合同,但是上述用人单位意见在正式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写,仅在意向书中写了。正式合同期是5年,签完合同后公司发了一万元安家费给我。后来在履行完1年合同后,因各种原因,我于08年10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可是我有一个同学,他和我同时签的这个公司,他于去年12月辞职,却被要求退了1万安家费并且还缴纳了每年2000,共计8000元的违约金。请问我需要向公司缴纳违约金吗?公司发放的安家费是否也要退还? 要是公司要求我退安家费和缴纳违约金,那我应该通过怎样的途径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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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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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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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