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咨询
经过:1、我于06年5月中旬,通过某小学招标以每亩每年250元的19亩劳动基地中标。之后,我代表个人和他们单位(有校长,总务主任、教导主任代表签字)签定协议书,期限为15年。由于当时有大部分土地种植甘蔗要求延期,只有两三亩土地能生效,故我当年只经营这些土地,但我都能按协议书中的内容去做。至08年3月1日起,我才能按协议书完全经营19亩劳动基地。由于我本人上班以及资金缺口,3月初,寻求伙同他人一起经营该劳动基地,主要种植苗木。经合伙人要求要在主协议书上补签下自己的名字,原来的内容及日期不变。我和合伙人另签有《合作经营苗木场协议书》,目前我两团结经营并无异议。
2、由于某小学内部其他原因,主管教育局领导找我和原某小学校长谈话,认为当年我们签定的协议书,未经当地政府及主管教育局有关领导(我是同一个主管教育局领导下的小学校长)同意而签定的,是无效合同,让我们无条件的退出。我现在左右为难,我该怎么办?如果追求责任,我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和相应的赔偿?恳请律师给予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