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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单位部门管人事对本人讲:公司改制按武政办[2007]185号文件精神,06年12月31日不在岗的职工,由武汉交控出资,按2004年职代会通过的922元/年*工龄,再加本企业60元即982元/年*工龄给予买断的经济补偿。 本人质问04年职代会是全员职工买断,(因出资方不同意而未收购)09年这是国控针对是个别职工,为什么不按185号文召开职代会?人事称:我们向公司反映你的意见。 本人因2000年在部门经理竞聘时,支持的是落聘方,故受到排挤被迫写了息工协议,于是这次单位就将本人列为不在岗之列,作为买断对象。 单位规定息工者要缴纳单位和个人双方社保、医保、失业保险全额费用,这种规定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吗?

其它综合
2009-05-10 09:04: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