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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的一个朋友因他认识某房地产董事长,该董事长向我朋友许诺以成本价出售一间商铺给我朋友。朋友借了60万元,自己凑了30多万元买下了这个铺面。当时售楼部开具了发票,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到交房的时候,该房地产公司却拒不交房,声称是因为我朋友没有按时接房,造成违约。最后写了一份盖了法人章和公章的承诺书给我朋友,承诺在一定时间内退房款给我的朋友,可到了时间,该公司还是不退房款。朋友根据购房合同内容,提交昆明市仲裁委解决该纠纷。后来仲裁结果出来,让该公司退回朋友的房款。时限满时,该公司还是不退钱,朋友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封查了他的铺面准备拍卖时,市公安局经侦队找到我朋友,说该公司报案说朋友合同诈骗。我朋友向警察出示了种种书面证据,警察看了材料,最后无意中透露:他们这样做也没有办法,是“上面”下的命令,该公司董事长是昆明市朱姓政协委员,同他们领导打好了招呼,让立案侦查。一旦公安机关立案,法院的强制执行就只有停下来等消案后在执行,并且这个立案侦查没有时间限制,短则一年半载,长则几十年。这样我朋友的这笔钱岂不是拿不回来啦?!

行政纠纷
2009-04-09 10:50: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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