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一家生产与销售公司做业务员,在试用期内,上班一星期后,因为我姐生病住院,我向公司经理请假,具体请几天因为要做手术不清楚要多长时间,所以当时也没有具体说请几天假。但是一星期后接到经理发的短信说我已超过请假天数,我已自动离职,要我马上回公司办离职手续。我回到公司后办完交接手续后索要工资和一些补助时,却遭到拒绝。原因是公司规定员工每月请假天数不能超过两天,超过的天数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经济处罚每天200元人民币,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最后公司给我的结论是工资和补助不发,罚款也不用交了,直接走人就行了。 我现在想咨询一下公司的规定是否合法?我要通过哪些途径可以追讨到我应得的那一部分工资和补助?希望个位朋友帮个忙!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4-09 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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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