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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3月31日中午下班,刚刚离厂门口与当值保安员3米处的地方被陌生男子从背后袭击致重伤并且手机电话被损坏,是否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要求厂方与当值保安员负责赔偿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

民事相关
2009-04-08 17:55: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