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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3月28日因与人发生口角后推了对方一下,后经医院检查对方一点伤都没有包括皮外伤(有医院的检查单据为证)但法医签定为轻微伤,其间我向医院支付了医疗费2500元和法医检查费300元,在法医检查完后但对方不相信没有伤坚持要换另外的医院检查,我又支付了1500元的检查费,我听说不管有没有伤,只要是经法医检查都会是轻微伤的,现在派出所要双方协调,对方要5000元的营养费,请问对方的要求合理吗?对方为70岁左右。如果我拒绝协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如何对方以后遇到了什么事是不是都可以说由我引起的要我赔偿?请赐教,万分感谢

刑事案件
2009-04-08 16:11: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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