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向您咨询下关于劳动补偿方面的问题:
单位要与我解除原先的劳动关系,我可以要求补偿哪几项款项。如社保等(单位原先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等一系列社保)
我于2001年3月份在我县一行政机关担任文印工作(没有编制),当时没有签定任何的合同及协议,一直也未为本人交纳社保等保险(只有单纯的工资和一些福利)。至去年新劳动法颁布后,我县政府部门下发了份文件要求清理临时工。于是单位要我于他们签定一份承包合同(原先是由单位聘任,而现在是要我变成是与他们只是业务主的来往)。
还有我想请问:这样是否属于向我变相解除合同。如果是,我是否可以要求获得经济补偿。可以获得哪几方面的补偿(能否具体告知我知道一年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不知是否还有社保等其他方面的补偿金)。
不知我表述的意思是否清晰,望能得到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