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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学老师,男,32岁,某日午时约12:30左右在办公室教育学生时被初三学生打伤,当天就在派出所报了案,两天后,申请公安局做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多方调解无效,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因为对方是学生(已满17岁),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呢?法院已经立案了,开庭时间定在下个月,鉴于轻伤事实原告要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现在还能怎么办呢?当初写那民事起诉书的时候是律师起草的,原告对起诉的事根本不懂,如今才知道民事起诉竟然不包括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09-05-10 10:30: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